《能源法》新征求意见稿发布 定调十大政策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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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此外,还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保障义务、节能政府采购、消费管理政策多个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业内人士解读认为,该法律特别强调了“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从法律条文上可以发现能源管理政策和产业趋势的多处新变化:

调整能源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在调整结构的战略下,可再生能源纳入优先发展的序列。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强推配额制:行政推动、市场交易并用

征求意见稿将“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写入法律条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在强制约束的同时,国家鼓励采取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配额考核目标。“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

新能源发电补贴:将适时调整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可再生能源红利:优先上网、保障性收购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为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约束性目标。

化石能源开发:清洁高效,合理开发

在化石能源开发上,国家加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对化石能源实行合理开发。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当发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气田开发;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

能源普遍服务:将获得补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担电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

能源普遍服务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推动能源市场交易:建立独立市场交易机构

国家推动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能源安全战略升级:纳入国家战略

国家统筹协调能源安全,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优化能源布局,加强能源安全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供给保障和应急调节能力,完善能源安全和应急制度,全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助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

储能技术写入《能源法》,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政策要求下,预计储能将获得更多支持。

能源价格管理:市场定价+垄断监管结合

能源价格管理原则未变。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制定能源价格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四条〔结构优化〕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优化能源结构〕

国家鼓励高效清洁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化石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四十三条〔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第四十四条〔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五条〔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第四十六条〔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国家制定相关财政、金融和价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可再生能源开发〕

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国家鼓励推广地热能和太阳能热利用,积极推进海洋能开发。

国家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

第四十八条〔企业保障义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

第六十二条〔节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消费管理政策〕

国家支持建立绿色能源消费市场,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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