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于9月18日公布了《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规范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组织市场交易等多方面内容。
《通知》从市场交易、市场干预、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以下12项规定:
★1.规范制定市场交易规则。中长期交易规则实施后,交易机构无权变更交易规则。需要修订的,应提请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定机构和部门批准。
★2.规范组织市场交易。调度机构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履行电力交易安全校核责任,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开展交易出清和执行,并将出清和执行结果提供电力交易机构。
★3.规范参与交易行为。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作为购电方)等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市场交易合同、参与市场交易,严禁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4.做好市场交易服务。电网企业要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和电网接入服务,按照市场结算规则提供计量、抄表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
★5.促进售电企业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电网企业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其电网企业的售电企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其配电业务与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业务应当实现财务分离。
★6.加强市场成员行为自律监督。
★7.加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要求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并定期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8.规范市场干预行为。如遇严重突发情形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可进行市场干预。
★9.加强市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
★10.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监管。
★11.加强市场信用监管。对电力市场成员拒不履约、恶意欠费、滥用市场力、开放歧视、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电力市场成员内部进行通报,并通过有关信息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对于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限制有关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12.建立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
《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政策文件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