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上几个主要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经验
电力改革已成为全球各国不可阻挡的一股潮流,对电力工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总的来看,尽管当前世界各国的电力工业改革存在差异(譬如美国电力改革的目标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并降低电价;英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私有化和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且英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改之路不存在普遍的适应性。但是,电力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显著特点是几近相同的,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组织电力改革;(2)改革电力管制方式与电价形成机制;(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一)英国电力体制改革
英国的第一波电改始于1990年四月,这一轮电力改革主要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1)所有权从国家向私人投资者转变,改革后的发电、输电、配电以及售电实现各自独立且私有化;(2)雇员向继承企业转移,为降低成本而采取裁员措施;(3)引入竞争性市场;(4)为适应电力工业私有化,逐步形成独立的管制系统以保障公平和有效的竞争。英国政府自1990年私有化以来,对电力工业从根本上进行了结构改组,在运营方式上也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发电、输电、配电统一经营的中央电力局CEGB分成三个部分:(1)发电部分建立了独立经营的国家电力国际公司NP、国家发电公司PG、国家核电公司NE和一些独立的私人发电企业IP;(2)输电部分建立了国家电网公司NGC,主要是掌握输电网和调度中心,并控制与法国、苏格兰的互联工程以及两个抽水蓄能电站;(3)配电部分组建了十二个地区性独立经营的电力配电公司REC,有部分地区性公司也具备发电能力;在一些地区还存在一些独立私营的供电公司,直接从事售电业务。在这种新的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是国家电网公司NGC以及在NGC位置上形成的POOL联合系统或称电力库。NGC承担着电力市场的动态运行工作,主要任务有:一是维持电网稳定经济的运行,并不断地发展电网;二是促进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的竞争。
第二波英国电改的问世与美国在2000年采用单一购买机制模式进行电改酿成的危机密切相关。这次危机导致美国加州在夏季经历了极为严重的缺电,大规模停电,公用电力公司曾濒临破产。为缓解危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纷纷出台紧急措施。而英国经过调研最终决定从2001年3月开始启用新电力交易制度替代强制电力库,自此迎来了英国电改第二波运动。
对于我国以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英国的电力改革之路为我们反思“经验照搬主义”提供了宝贵的思考空间和参考价值。第一,我们意识到单一购买机制的模式不能机械化地照搬;第二,尽管危机能够倒逼改革,但是电力作为一种兼具公共品属性的特殊商品,改革的每一步都需要稳扎稳打,尤其是电价层面不可以出现任何失误;第三,在厂网分开以实现发电竞争的基础上,还需确保发电协调效率不因厂网分开而降低,这也是电力竞争性改革的核心难点;第四,与英国电力市场具有较强竞争性相比,我国电力市场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业垄断性,这一点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力市场的运行效率;第五,世界能源格局和全球气候变化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更多挑战;在此背景下,回首英国早前发起的竞争性电力体制改革,这种变革只能适应以化石能源发电为主的市场,却无法充分地应对气候变化条件下大力发展低碳能源发电的需要。
(二)美国电力体制改革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之一,其且国土面积、发用电规模与我国接近,因此研究美国电力市场化的实践对中国电力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需要明确的是,电力体制改革并不存在标准的模式,且各国的基础条件与具体国情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应该从加州电力危机中汲取教训(尤其是“放松管制”不能只是针对卖方市场),制定适合国情的改革方案,掌握好改革的节奏与力度。
美国是政府多部门分工管电体制。美国能源部主要分工负责管理核能、水、火电等;农业部农电管理局则负责农村电力工业。联邦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工业法规并实行监督。各州县政府设有相应管电机构和人员。联邦和州设有电力管制机构。其职能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有严格划分。美国电力工业开始于80年代末。改革主要内容聚焦:(1)发电端放开,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允许公用电力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投资建厂,这一政策使非电力公司拥有的独立发电厂迅速发展;(2)公用电力公司相应改变发、输、配电垂直管理模式,组建一批控股的子公司,实行输电子系统分开管理,输电和配电分开结算;(3)鼓励发电环节竞争。各独立电厂上网电价按市场价与电力公司电厂竞争。
一方面,美国电力工业的改革发展是建立在规范的市场运作、健全的法律制度及现代化的电力生产、调度和销售基础上的,是一种有序竞争。这种竞争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及电力工业本身,并将促进电力工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另一方面,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突出问题在于对市场的过分依赖和放松管制超出了电力产业特殊性所容许的程度,因而造成了其在电力供应和安全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总的来讲,美国的电力改革,尤其是加州电力危机事件给我国电力改革带来的重要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电力竞争市场,我国应确保电网独立性和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第二,形成科学合理的电力定价机制尤为关键,应通过政府灵活有效的规制来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我国应吸取加州电力危机的教训,防止放松监管、竞争不充分、电力供应不足并存,继而导致电价上涨的情况发生;第三,政府应当加大电力相关法规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顺利推进。
(三)欧洲电力体制改革
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1990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三个电力改革法案,推动成员国开展电力市场化改革,同步推进电力行业一体化建设,致力于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力市场来促进成员国之间能源市场的开放融合,以及欧盟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目前,绝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电力市场,并且对所有终端用户开放了购电选择权。欧洲议会已于2009年通过法律允许欧盟电力市场实现自由化。
欧洲电力体制改革既定方针是开放市场,鼓励竞争,打破垄断,提高效益,改进服务。主要举措分为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开放电力市场,电厂竞价上网销售,用户自主选择供电厂。开放电力市场主要是允许发电、配电和用户自由接入电网,放开电力系统的发电端和配电端,形成发电商之间的充分竞争,让用户享受廉价高质的电力供应和优良服务。用户是核心,在电力系统配电端,让用户获得根据价格、服务条件自由选择供电商的权利。第二,厂网分开,输配分开,调度独立。电力市场开放,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必然要求在发电、配电环节形成竞争。此外,在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在发、输、配、调分开经营后,则由系统各环节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条件,明确各自的责任,共同承担义务。第三、电力调度遵循价格优先、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第四、多层次多家办电,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由于工业发展已较充分,各经营主体间市场划分格局已经稳定,电力法制已较健全。多层次多家办电体制下各经营者之间,是完全可以协调相处、公平竞争的。第五、在政府调控下,按市场规律合理引导消费的电价机制。第六、建立新型欧共体的联合电网组织及成员关系。欧共体设立有一个电力机构(UCPTE),其职能是协调各国的电力政策,拟定指导规则,它只是一个关系协调机构。真正有约束力的是各成员国自己制定的电力法规和各成员国电力企业之间的共同协议。
总的来讲,欧盟电改的明显特点之一在于,能够对各成员国的不同国情和基础条件做充分的考量,在此基础上灵活调整;以欧盟第三改革法案为例,它并未强制要求实施产权拆分,而是认可了电网组织形式的多样性。第二,其电改经验充分证明,市场范围扩大会带来市场主体增多和供应增加,竞争变得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效率会大幅提升;在新一轮能源变革的大背景下,直面能源清洁低碳发展的需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我国可借鉴欧盟的电改经验,探索并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与发电投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