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此次是继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后,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能源主管部门对其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引入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需求的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采用价差模式签订年度、月度双边协商合同,用户侧可自主选择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优先结算。在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基础上,研究增加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条件具备时,研究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两个实施方案强调,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抓实干,确保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其中,《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第一类市场主体分别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第二类市场主体分别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0 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纳入全省电力市场体系,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与中长期电力市场、现货市场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的衔接,逐步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完善交易机制,稳妥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广东省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千伏及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其中风电全厂容量应达到30MW及以上。
(2)满足并网相关标准,已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且已按备案容量全部投产。
纳入政府投产计划表的新投产机组需提交企业投产承诺函、预注册基础资料、核准文件等,可安排参加年度、月度交易。机组按照承诺全部投产时间的次月开始安排交易电量上限。未按承诺时间全部投产的机组,全部投产前的年度交易合同不予执行、不能转让,全部投产前不能参与除年度交易外的其它交易,相关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3)按照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相关要求,配置功率预测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施、信息数据系统,并按GB/T19963和GB/T19964完成接入系统测试。
(4)按《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DLT1870-2018)要求,110kV及以上新能源场站应完成高/低电压穿越、电能质量测试、电网适应性、电气模型验证等检查项目。
3、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可选择直接参与或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必须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须符合广东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
直接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大用户称为批发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称为零售用户。
4、售电公司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须符合广东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