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电力安全监管亟待健全

一段时间以来,地方、部门和基层干部反映电力安全监管机制不畅。虽然法制意义上的电力安全监管格局业已形成,但当前电力安全监管的架构和能力无法适应电力工业出现的五项革命性变革,无法满足党中央国务院就安全生产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其结果是电力安全监管部门诚惶诚恐,队伍人心浮动。

当前,以大机组、大电网、高参数为特点的传统电力系统安全监管巨大压力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又有五个趋势性变化:

跨大区交直流特高压联网,在实现大范围、大容量的电能调配的同时,加剧了大面积停电的风险。

惠及万家的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技术,扩大了安全风险管控的范围。一般讲,安全是公共产品,而用户内部的用电安全自负其责;架构于分布式能源之上、涉及若干市场主体的微电网、局域网、能源互联网,向政府提出了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诉求,相应的政府安全风险管控的范围和责任必然激增。

电力市场化的推进和电力交易品种、模式的多元化,改变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运行习惯,增加了风险来源。成熟的电力市场能够较大幅度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但在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过程中,市场主体“理性”之前,特别是加入复杂的“个体人”因素,电力安全风险源排查难度加大。

势不可挡的信息化及智能电网技术,将复杂、开放、动态的电力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程度,逼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0年伊朗“震网”病毒事件和2015年“乌克兰停电”事件表明,电力工控系统遭受信息安全攻击并导致巨大危害已成为现实。

能源领域跨界融合趋势明显,电力与其他能源品种的边界逐步模糊化。在我们还在争论余温余压自备电厂由电力主管部门还是工业对口主管部门监管时,煤、油、气、电,热、冷、汽、水、垃圾,不经意间已经开始了毗邻融合和跨界合作,电力工业的边界在哪儿?

鉴于上述问题,国家应当统筹考虑安全监管的一般规律和电力系统的特殊性,优化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边界清晰的监管体制;修订相关法规,闭合管理环节流程,关心监管队伍,明确保障措施,完善监管手段,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唯此才能实现安全监管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性好转。

具体建议是,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机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定位是电力安全监察,地方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定位是电力安全监管;国家电力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大电网安全的监管实行国家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牵头指导,区域监管局具体负责;推动国家进一步依法界定国家能源局与住建部等部门的责任边界,明确电力质检体系的归属;创新和筑牢电力安全监管措施,强化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安全监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抓紧出台国家能源局贯彻中发32号文件的意见,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的21号令和2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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